[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兵团]-[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普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涉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在师市团(镇)落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助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新兵办发〔2019〕45号))
二、土地政策
1.对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2.对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落地),且前期土地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下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3.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三、用工政策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3.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予以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予以稳岗返还。(《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20〕4号))
5.企业申报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给见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的生活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6.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政策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
7.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岗或脱产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培训机构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的,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组织单位培训补贴(享受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5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11号))
8.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5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11号))
9.招用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限户籍)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师市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兵团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一个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四、落户政策
鼓励内地非新疆籍、年龄在18-35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落户师市团场,在师市团场就业,依法依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补助相关政策,主要用于住房、生活用品购置、生活和社保费补助、体检培训等方面。
五、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
充分利用证监会对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积极培育、支持、指导有意愿且够条件的兵团辖区民营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参与兵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参照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至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57号),具体补助标准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金〔2020〕37号))
六、生产要素价格
1.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南疆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发票给予差价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电价:一般工业电价0.495元/度;2019年起新落户工业企业0.413元/度。(根据《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电价“同区同价”政策执行)
水价:①焉耆垦区(21团、22团、24团、25团、27团、223团)非居民用水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②铁门关市(含经开区)、29团(含博古其镇)、30团非居民用水2.8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③且若垦区37团非居民用水1.7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元/立方米,38团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水价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铁政函〔2020〕6号))
蒸汽价格:120元/吨。(《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6号))
3.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价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焉耆垦区0.278元/立方米,库尔勒垦区0.435元/立方米,塔里木垦区0.545元/立方米,且若垦区0.3元/立方米。(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七、升规升限政策
1.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升为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4.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对首次升为“大个体”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大个体”转为“四上企业”的参照同行业法人企业升规升限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7.对首次升为“四上企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参照同行业法人企业升规升限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八、双创政策
1.对2016年及以前团场职工从事种、养殖业进行多元增收的青年大学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提供创业创新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初次贷款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2.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种养殖和加工、家庭作坊、旅游休闲、餐饮、农家乐、个体经营等创业项目的妇女,提供创业贷款贴息或扶持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为2年,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个人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8万元,高校毕业生可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扶持资金额度。其中妇女人均最高1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偿还本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3.35周岁及以下的经济困难青年、返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别是团场新进青年职工,可享受1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4.对近5年内落户二师辖区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入驻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各团(镇)创业基地(园),注册独立法人,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养殖、种畜改良、特色林果业及设施农业种植等补贴(购买农机具,色素辣椒、酱用番茄、甜菜、小麦、棉花、红枣等常规种植及育苗除外),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5万元/人,每个项目仅可补贴一次。(《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5.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致富带头人示范项目带动就业人数1-2人(含)的,最高可申请5万元扶持资金;带动就业人数规模3人及以上的,最高可申请1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期限为1-3年,到期后返还扶持资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6.经营主体法人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从事畜牧养殖业、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三产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市场拓展等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农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成立6个月以上,规模7人及以下,最高可申请5万元扶持资金;规模8人及以上,最高可申请10万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金额,扶持1-3年,到期后返还扶持资金。(《第二师铁门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条款》(师发改发〔2020〕526号))
九、产业援疆政策
1.(在师域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示范作用强、吸纳就业多、社会效益好的企业,重点是河北企业,下同)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内,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100-200人,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200-300人,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300人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2.企业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产值在10000-200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产值在20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3.企业年营业额10000万元以下,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00-200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营业额在200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4.鼓励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5.鼓励更多河北企业到二师投资兴业,对在2019年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标准化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奖励50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6.对投资额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办公环境修缮、完善、提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河北省对口支援二师铁门关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师市援组办(2019)19号))
十、其他扶持政策
1.商标注册奖励。师市域内各类经营主体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各类产业协会、团(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商标品牌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2.产品质量奖。①对首次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每个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5号))
②对获得兵团质量奖的每个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个企业(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