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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3-11-14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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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兵团]-[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二产业

  一、厂房及设备奖补政策

  1.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奖励。对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9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工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3号)第二条,经兵团认定后,在落实600元/平方米奖励的基础上,师市再给予工业企业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达到80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2.基础设施扶持政策。自2020年起,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铁门关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项目厂区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贷款贴息政策。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工业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师市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贴息期限至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终止,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于厂房、倒班宿舍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31号))

  4.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奖励。①自2019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②自2019年起,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二、纺织服装企业政策

  1.纺织服装企业电费补贴。以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2.纺织服装企业出疆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900元。对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织布类产品每吨运费补贴10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3.纺织、化纤企业新招录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46号))

  4.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凡在兵团辖区注册的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为2020年5月5日至11月5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2020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财政贴息率按照当月贷款实际利率的50%计算;对于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签订的贷款合同,财政贴息率按照经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协调降低后的实际利率的50%计算(比照自治区实际执行标准)。(《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20)80号))(经请示兵团财政局,本政策2021年继续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政策

  1.就业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2.岗前培训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3.社会保险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企业为新招录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4.运费补贴。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含纺织服装)产品运费补贴: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20号))

  对南疆师市承接疆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出疆产品运费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运费的6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5.贴息政策。在兵团现有的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南疆师市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时段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兵团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政策保持不变。(《关于进一步促进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兵办发电〔2021〕7号))

  四、化工企业政策

  1.环保补贴。化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产生的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企业所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为3年。(《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2.运费补贴。精细化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照其化工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20%给予运费补贴,单趟里程最多按3000公里计算,补贴期限为3年。(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五、鼓励创新政策

  1.等级认定奖励。对2019年起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技术改造奖励。对师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总投资额的8-15%给予补助。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师铁门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金管理办法》(师工信发〔2020〕11号))

  3.发明专利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4.建立科研工作站(室)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六、其他工业奖补政策

  1.鼓励上市政策。对2019年起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

  2.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3.前期费用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8个月内完成安评、环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并获得批复,且正式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给予投资企业前期编制费用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4.“一事一议”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师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①新建或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生物科技、医药生产、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鼓励类项目;③就业2000人(含)以上的企业;④在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纳税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5.产业链招商奖励。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个人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与已达产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关系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6号))

  第四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涉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师市财政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师市财政分享部分。

  第六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在师市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师市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八条 纺织服装产业财政扶持政策

  (一)2018年3月以后,在师市新建纺织服装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纱线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450元; 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2.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对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3.电费补贴。按0.35元/千瓦时优惠电价供应。4.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1.5%贴息。5.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三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6.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7.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8.对纺织、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中央返还的增值税20%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9.对服装、针织、家纺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中央返还的增值税60%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

  (二)企业购买进口设备在进口设备目录内的,可享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兵商务字〔2015〕29号)所确定的进口设备贴息政策。

  第九条 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奖励。对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9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奖励。对2019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列入自治区国资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用电奖励。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费用发票给予差价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政策。对2019年起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工作站(室)奖励。对2019年起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上市政策。对2019年起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版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政策。对2019年起新建和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1.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机构,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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