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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3-11-14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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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兵团]-[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三产业

  一、旅游项目优惠政策

  1.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民宿、农家乐等奖励。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5A级景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

  2.景区和星级酒店奖励。自2020年起,对在师市建设5A级景区和5星级酒店、4A级景区和4星级酒店、3A级景区和3星级酒店的企业,建成投产通过认定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30%、25%、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乡村旅游项目奖补。新建成的田园综合体等乡村旅游项目,符合行业标准且投入运营的,木栈道按100元/米、木屋按200元/平方米予以奖补。旅游景区质量评审通过后,根据《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按评定的级别再次进行奖补。(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二、现代服务业政策

  1.企业经营奖励。对在师市辖区内注册并运营的航空物流、中欧班列、冷链物流、电商物流、保税物流、大型综合物流园及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体旅游、会展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经营满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年经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2.物流企业晋升奖励。对在师市辖区注册并运营,2020年后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3.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奖励。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19号))

  4.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2021年1月1日起在铁门关市注册落户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咨询、规划、设计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且在铁门关市缴纳社保的,稳定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5.服务业个体房屋贷款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在师市购买或租用门面房开办餐饮、住宿等生活性服务业和建材、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住宿业室内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服务业室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正式营业并申请银行贷款的,师市给予经营者100%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2年。(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6.服务业纳税奖励。注册地为铁门关市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年度纳税额首次达到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三、健康养老项目优惠政策

  1.床位及房租补助。①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每张床位2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须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333号))(此项政策须师市申报为试点城市)

  ②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2.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①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机构,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②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③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6号))

  3.设备购置补助。新建健康养老项目,凭发票给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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