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双政规〔2022〕11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五、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加快法治双鸭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引领和保障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突破,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构建立法系统科学、执法规范有序、司法公正高效、守法全民自觉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健全完善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统领的具有双鸭山特色的“1+N”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推动助企纾困。加快取消妨碍企业生产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聚焦企业发展,从财税、金融、物资保障等多方面出台针对性、创新性、获得感强的“放管服”改革举措,助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政策出台要主动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需要,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要及时修改、废止,确保始终在法治框架内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提高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合法产权,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保护,提升市场主体安全感,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1.切实增强产权保护法治保障。依法确定产权权属和权能。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财产征收征用等各类涉产权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案件申诉、复核、再审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企案件等常态化保护机制,严格规范司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加强对涉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推动信访核查、执法巡查、百案评查和专项治理的“三案一查”工作,提高司法保护实效。
2.落实政府保护产权责任。健全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产权保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涉政府产权纠纷制度建设,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搭建纠纷线索公开征集渠道,建立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有效促进纠纷化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保护机制,严格规范相关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执行保全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的界限,防止滥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持续开展超审限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利用三年时间解决涉企积案旧案。提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拖欠账款问题常态化投诉举报、约束惩戒和失信公示制度,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新增拖欠、恶意拖欠等行为及时开展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对责任人追责问责,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股东的财产权。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健全立体化诉讼渠道,改革审判工作机制,针对中小投资者所涉案件努力构建多元解纷、分层并进的工作模式,强化涉中小投资者案件办案效率,尽量缩短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办案周期,推动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益保护内容实施,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利实现进程。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探索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提高中小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
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为重点,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政策体系,促进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培育创建专利优势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高价值的专利,增强科技企业竞争新优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创新保护模式。制定双鸭山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勤联动等工作机制,确保涉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完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快维权援助体系,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开展集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加强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基地的维权援助服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犯各类知识产权权利的,根据情节确定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提升执法和司法服务保障水平。以提质增效为重点,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强化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构建公正权威、智慧便利、集约高效的执法和司法服务体系。
1.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种类、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和轻罚清单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全面规范、精简涉企执法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重点整治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顶格罚款等趋利性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纪委监委机关移交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涉嫌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懒政怠政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纪问题。
2.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小投资者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争端等解决专业领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设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3.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广度和深度。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优化营商环境普法宣传,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全覆盖,积极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和群众及时依法维权。
4.支持提高司法审判执行服务质效。进一步落实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大力推动诉讼服务优化升级,建设智慧法院,提升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全场景信息化水平,推进新一代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推广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开庭等“一站式”电子诉讼,实现全部民商事案件均可网上立案。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覆盖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查控和信用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应限尽限,督促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加大线上查控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对接,增强被执行财产信息归集能力,联动采取信用监督惩戒措施,在购买不动产、土地招拍挂、矿产资源开发、担任公职及公司高管,以及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投资、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提升被执行财产查控效率。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全面推行网上司法拍卖全覆盖、零收费。倡导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小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独任制适用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执行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审判执行质效,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重点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依法审理公司决议、公司解散等公司类案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利润分配等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中小投资者案件处置效率。
5.促进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和重组。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推动市场主体高效退出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对涉企业债务、企业破产等案件,依法采取灵活多样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支持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参与企业破产重整,为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支持人民法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关联企业合并审理及协调审理制度,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企业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建立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破产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便工作方式,适用法定最短期限,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审判司法效率。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建立破产管理人队伍,加强专业破产管理人培养。
(四)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及时纠正、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以及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营商环境相关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检察机关监督损害营商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听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畅通沟通反馈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回应机制。
3.健全营商环境专责监督。市县两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主管部门要持续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延伸监督路径,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及时排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发现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深入分析研判企业群众的诉求和期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体责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大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力度,持续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监督。
4.推动形成营商环境监督合力。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营商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与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统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审计、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作用,推动营商环境监督与巡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共建共治。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5.健全问责免责制度。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空泛表态、敷衍应付、运动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完善容错免责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中出现失误错误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符合条件的予以容错免责。
六、构建稳定可及的政策环境
用好政策工具,不断促进政策出台系统协调,政策解读及时深入,政策落实精准高效,营造优良政策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一)加强政策科学供给。
1.切实提高政策供给质量。落实涉企政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要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政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2.建立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科学进行制度设计,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出台节奏。强化政策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步研究出台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定期开展“零办、少办”政策,以及企业反映手续繁琐、申请获得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相互“打架”的政策清理,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3.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政策不能“急转弯”,正确引导市场形成合理预期。因形势变化或者保护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4.进一步拓展惠企政策的受益范围。充分考虑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诉求,扩大惠企政策覆盖面和有效性,减少“特惠性政策”,增加“普惠性政策”供给,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强化政策精准推送。
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文件,除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惠企政策专栏发布外,要集中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双鸭山子站)、“双快办”APP公布,增强涉企政策透明度;政策文件发生调整的,要及时更新。
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涉企政策进行标准化、精细化拆解,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并实现政策与企业精准匹配、精准有效推送,做到“政策找人”,为企业知晓、享受政策提供便利。同时,通过日常走访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涉企政策“送上门”,确保涉企政策“应知尽知”,避免企业与政策“擦身而过”。
(三)狠抓政策落地见效。
1.平等及时落实涉企政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享受涉企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涉及市场主体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拖延兑现。
2.推行涉企政策兑现集成服务。全面梳理、归集并公布涉企政策,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对新出台的惠企政策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双鸭山子站)、“双快办”APP集中公布,全面推广在线兑现服务,加快普惠性政策“免申即享”,持续拓展适用政策范围,实现精准兑现、直达快享;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涉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在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置政策兑现专窗,提供涉企政策一次申报、快速兑现的“一站式”服务。
3.强化政策跟踪问效。加强对已出台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回头看”,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让涉企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
(四)营造强力推进招商引资的政策氛围。
坚持“向引进外来战略投资者要发展”不动摇,持之以恒抓招商促发展、抓项目增后劲,突出招大引强、高端先进、补链强链延链,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落地,实现集群化链条化发展,持续磁吸国内外企业家“争过山海关”,持续营造“投资争过山海关 兴业首选双鸭山”的浓厚氛围。制定发布招商引资发展规划、产业招商地图、产业链招商图谱、产业招商指引、项目需求清单、投资机会清单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招商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服务保障,为投资者提供精准投资路径。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大力推行以商招商、资本招商、中介招商、云端招商,不断提升招商质量,扩大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聚焦消费新增长点,持续引导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资,支持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通过招商引资加快补链强链延链,构建产业生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奖励力度。持续推动百大项目建设,实施“百千万”工程和园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聚焦“两新一重”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吸引投资建设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
(五)加大非公经济政策扶持力度。
1.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天然气、成品油储运等基础设施,参与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以及城市停车场设施等建设运营,坚决破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隐性壁垒。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2.健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度培育工作。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开展补链强链延链专项行动,支持中小企业融入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为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发挥更大作用,提升产业链完整度和竞争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上下游协同有序发展的生态。推动连锁经营、大型零售等企业降低商业平台中小企业进驻成本。
(六)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推动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规范铁路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科学运用地方税费政策权限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持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招商引资、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切实规范涉企收费。实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严格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从严从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费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七)强化营商环境评价监测结果运用。
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机制,形成长效化“对标优化”专项推进工作模式,客观反映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持续推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按照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反映出的问题,强化问题导向抓落实,聚焦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办事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按照“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破除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薄弱环节,聚焦指标抓提升。以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对我市营商环境满意度和营商环境变化感知度为导向,对标对表国内一流标准,以国内一流标准为示范引领,学先进,找差距,以承标单位为中心,以提升成果为标准,出台解决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创新举措,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我市营商环境全面可持续提升,打造我省东部地区发展环境最优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