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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业发展政策清单(市州篇)

时间:2026-09-25  来源:甘肃省经济合作中心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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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业发展政策清单(市州篇)]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甘肃]-[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甘肃省经济合作中心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陇办发[2021]85号

  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立项在我市实施的项目(课题),且项目(课题)资金额度分别在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奖励,奖励额度最高可分别达到300万元、200万元。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加强科技人才培育激励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津贴。

  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支持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制",赋予组建研发团队、决定技术路线、支配使用经费的充分自主权,与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等园区对接共建研发机构(专业研究所)或实施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同时享受园区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对在市内设置的科研分支机构,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

  允许高校院所在编制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没有空缺岗位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可设置特设岗位。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称自主评聘。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补助。对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额度可达100万元。

  对新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具备科研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技术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针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面向省内外实行科研项目"揭榜挂帅",按专家核定揭榜投资总额的20%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揭榜项目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对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可根据实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补助。

  高校院所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允许场外交易。允许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

  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强化组织保障

  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当倾斜,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创新型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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