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双政规〔2022〕5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2年6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双鸭山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推动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
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鼓励数字技术在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方面应用,促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钢铁、食品、新材料、装备、民爆等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对认定为省级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省级财政分档奖励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助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鼓励制造业企业用云。引导企业实施云化迁移,加快管理、服务、设备、数据等上云,构建新型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对自申请补助前两年(包括申请年度)起购买使用云服务、发生实际支出、运行满三个月且申报时仍在使用各项云服务、上云评定三星级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不超过5万元,规下企业不超过3万元。按照申请时间,每年补助企业30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
4.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省级财政奖励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实施中小企业上云工程。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市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认定为省级标杆示范作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分档奖励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数字化发展。
6.推动智慧农业建设。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构建和完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推广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等领域应用,推动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地区建设,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7.推动智能交通和智慧物流建设。开展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准全天候管理系统、车路协同系统、智慧养护管理系统、智能建管平台和智能公交建设试点,加强治理超载超限管理系统建设。对纳入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在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环节采用现代化物流装备设施,提高作业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加快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升政府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效能。按省级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的统一数据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建设、改造升级市域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实现社会治理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精准预测、智慧决策等深度应用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快完善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资源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
培育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产业,聚焦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培育本地企业,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新动能。
(一)引进培育数字产业企业。
9.培育数字产业企业。出台数字产业招商政策,重点引进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等国内外数字产业百强企业。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的10%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0.支持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落实省级在债券资金方面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政策,落实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鼓励县(区)政府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
11.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对落地我市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范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节点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接入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对2021年1月1日起完成企业节点注册、运行满三个月且至少符合一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模式的制造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规上企业奖励2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
13.发展数字产品制造业。对纳入《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产品,且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助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优。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5.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具有软件研发能力的企业面向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和解决方案。对我市首次购买应用市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贴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要素保障
16.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快5G、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推动市县和重点园区5G基本覆盖,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加强科技创新。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开发、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奖励力度。支持企业在数字化建设方面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及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加大人才培引。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农业学科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育基地。鼓励针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和骨干人才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以及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制订创新性优惠政策,提升数字经济人才吸引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网信办、职教集团、各县(区)政府〕
19.加大金融支持。依据《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担保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0.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办公场地租赁成本。鼓励县(区)政府整合各部门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和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制,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廉租办公场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1.支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政务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建立规范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公共数据产品,支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机制,激发数据资源活力。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营商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