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西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昌都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十四条 税收支持方面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从事西藏自治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款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五条 人才及用工支持方面
(一)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昌都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昌都市辖区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形成的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二)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招商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代表人可凭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招商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认定证明及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昌都市。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用地支持方面
(一)创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根据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配套住宅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工业总用地面积的7%),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
(二)对需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自治区“容缺受理”“承诺受理”政策的情况下,允许市、县两级“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程序在报自治区批准前完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林草地的,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审批程序。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市、县(区)用地计划,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项目争取纳入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清单,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昌都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项目的优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积极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产业载体支持方面
对新引进企业(项目)租用国有厂房或楼宇的,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支持,自起租之日起,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租用厂房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对租用楼宇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对生产环境、使用面积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探索市场化招商方面
与市、县(区)、园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其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成后,按项目实际形成昌都地方综合贡献的5%给予奖励,项目兑现期为项目建成后5年内,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用电保障方面
持续压减办电环节和办电时限,对小微企业办理160千瓦及以下的用电业务,全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并施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昌都市用电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助力高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15号)执行相应电价。
第四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审批权限下放、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重点领域各项改革工作,着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优化水、电、气、讯接入办理程序,加大重大企业项目用能保障力度,多渠道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二条 积极宣传、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高原生物、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中小微企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支持昌都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对昌都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如因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本规定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违规使用支持资金行为或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昌都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策兑现涉及的资格认定、申报主体、审核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等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