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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和开放招商的方针政策,承担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国家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管理部门,配合乡村振兴工作。
(二)参与研究拟订全区投资促进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区投资促进目标任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并组织实施。研究、统计、分析全区投资促进工作情况。
(三)负责调查、研究全区产业招商、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组织、参与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建立和管理全区重点招商项目库、企业名录库、实施项目库。承担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四)承担策划、组织实施全区性重大及专题投资促进活动,开展全区产业招商工作,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投资促进等工作,接洽国(境)内外来访的重要投资考察团组及客商。组织参与全区国(境)内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签约、跟踪、服务工作。
(五)负责联系和管理驻外招商办事处、代表处,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和委托招商工作,构建全球化招商引资网络。建立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专业机构工作联系及合作机制,协调商(协)会组织开展投资促进、以商引商活动。联系、协调、指导驻桂异地商(协)会业务工作。
(六)参与做好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专项检查督查。承担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联系指导全区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受理涉及全区营商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析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七)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加强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境)内外各类重要展会投资促进工作。
(八)指导全区投资促进信息化建设。承担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投资促进一处。承担第一产业及相关新业态招商引资专题分析研究和投资促进工作,收集策划包装招商引资产业及项目,收集整理目标企业名录信息,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招商,组织开展产业专题招商活动,跟踪服务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和产业扶贫投资促进工作。承担自治区相关重点产业投资促进工作。
(三)投资促进二处。承担第二产业及相关新业态招商引资专题分析研究和投资促进工作,收集策划包装招商引资产业及项目,收集整理目标企业名录信息,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招商,组织开展产业专题招商活动,跟踪服务项目。承担自治区相关重点产业投资促进工作。
(四)投资促进三处。承担第三产业及相关新业态招商引资专题分析研究和投资促进工作,收集策划包装招商引资产业及项目,收集整理目标企业名录信息,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招商,组织开展产业专题招商活动,跟踪服务项目。承担自治区相关重点产业投资促进工作。
(五)经济技术协作处。负责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及合作机制,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和委托招商工作,构建全球化招商引资网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投资促进等工作。评审发布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承担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联系国家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承接产业转移调查研究和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等区域招商、区市联动招商活动。
(六)项目协调服务处。协调服务全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平台、政企沟通(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涉及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企业投诉举报。指导全区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窗口工作。
(七)政策研究处。收集研究投资政策,组织开展投资促进课题调研,分析评估招商引资发展趋势,总结推广招商引资成果经验,研究提出投资促进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和政策建议。承担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撰写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八)信息数据处。拟订全区投资促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及相关措施,建设与管理招商引资大数据系统。管理运行投资促进局官方网站、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和微博、微信及其他信息载体。分析、通报全区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和投资促进运行情况。承担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日常工作。
(九)人事处。负责本局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53名,设局长(正厅长级)1名,副局长(副厅长级)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6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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