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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招商引资行为规范“十不准”

时间:2026-04-03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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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招商引资行为规范“十不准”]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上海]-[招商其他],内容来源于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奉贤区招商引资行为规范“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收受客商和相关人员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

       二、不准在项目审批中规避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减免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承诺优惠政策;

  三、不准借协调招商合作项目之机,干预、插手项目工程和企业经营等,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四、不准参加由招商中介机构和企业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宴请,或超规格、超标准宴请;

  五、不准由招商中介机构和企业代为支付或找其报销应由个人或特定关系人承担的费用,或借招商引资之机报销私人开支或侵吞公款;

  六、不准借外出招商之机,公款组织参观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安排无明确工作任务、无洽谈对象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以及擅自以非工作原因改变既定线路和延长外出时间;

  七、不准以争取和提供优惠政策为筹码,进行权力“寻租”,向招商中介机构和企业索取回扣;

  八、不准以任何名义违规占用或借用招商中介机构和企业的资金、财产等;

  九、不准出现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不作为或慢作为,不按时办理职责范围内应该办理的招商引资事项;

  十、不准在招商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企业数据、虚增中介平台、参股中介机构、夸大投资总额、谎报招商成绩等。

  各单位要加强对“十不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纠偏纠错,对顶风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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