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佳政办发〔2023〕3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分类、分级奖励,按照属地管理、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引荐人。利用社会关系介绍客商到我市投资成功兴办企业的中间人、组织机构均视为引荐人,引荐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商会协会、专业招商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各类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章引荐人奖励范围
第四条按照引进项目和引进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奖励。项目分为重点招商产业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企业分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以下简称“六强”企业)。
第五条重点招商产业项目。重点招商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县(市)区重点招商产业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含盘活闲置资产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能耗等相关规定,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照项目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内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房地产开发、金融业及类金融业等外资项目不在认定范围)
第六条其它类项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济、财务中心、交易结算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产业园区整体投资运营平台、文化旅游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供应链平台、共享经济平台、跨境经贸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三章引荐人奖励标准
第七条引荐人引荐的项目在开工后达到工程进度的50%及投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分别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0%和80%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内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1.外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的实际出资,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奖励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
(一)引荐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医药及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对俄资源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1‰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5‰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2‰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5‰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3‰奖励。引荐现代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0.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1.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2.5‰奖励。
(二)引荐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1.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2‰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2.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3‰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3.5‰奖励。
(三)引荐产业项目不属于全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但属于县(市)区重点招商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0.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按1‰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按1.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按2‰奖励、10亿元以上(含)按2.5‰奖励。
(四)引荐的外资项目,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按1‰奖励、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不含)按1.5‰奖励、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按2‰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含)按2.5‰奖励。
第八条引荐人引荐的其他类项目投产运营后,按企业首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荐人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5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0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50万元。
第四章奖励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引荐人界定条件
(一)引荐人提供真实有效招商项目信息,将佳木斯市以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投资,引荐的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
(二)引荐人在投资确定和项目建设投产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并被投资人或企业高度认可。
(三)引荐人由投资人(投资企业)和项目属地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各方要协商确定第一引荐人,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后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条件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根据纳入黑龙江投资统计信息网数据核算;外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根据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数据核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纳入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统计一套表平台)数据核算。
(二)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对投资建设期较长,需累计计算投资的项目,应符合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一)引荐人所引进项目企业在佳木斯市登记注册并满足申请奖励条件后,填写《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二)各级招商主管部门对引荐人(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引荐人进行复审。
(三)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联审,根据联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兑现并代扣代缴引荐人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同一引荐人满足我市其他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其引进的项目建成且投产的),在职级晋升或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建三江农科区、市直相关部门可与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委托招商活动,并自行规定委托服务内容,自行负责管理。委托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按程序报批同级政府解决,从招商引资经费和年度激励资金中列支。市直部门委托招商协议报市商务经合局备案。
第十六条引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行为获得奖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招商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4年底(2024年前已经认定的引荐人,项目仍处于建设周期的,继续执行该奖励办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或延续。
附件:1.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个人)
2.佳木斯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机构)
3.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