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5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吉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关于保障和规范肉牛养殖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保障和规范肉牛养殖设施农业用地,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科学合理选址
肉牛养殖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不占或少占耕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设施农业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耕地以外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各地要查清上述类型土地资源底数,为肉牛养殖项目选址提供支持。受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限制,上述类型土地无法满足肉牛养殖需求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允许使用一般耕地。
二、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新增肉牛养殖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统筹,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肉牛养殖项目拟占用一般耕地的规模、位置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将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项目纳入方案,未及时纳入方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更新完善,保障肉牛养殖项目及时落地。
三、明确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条件
县级政府应认真落实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耕地“进出平衡”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优先将县域内“二调”为耕地、“三调”为非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三调”标注“恢复”属性地类图斑,作为耕地“进出平衡”的后备资源;同时,将废弃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采矿塌陷地、违法占地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作为耕地“进出平衡”的重要补充来源。上述来源无法满足在县域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在充分举证的情况下,由县级政府向市(州)政府申请,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上述来源仍无法满足的,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在省域内统筹落实。
四、规范肉牛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乡镇政府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已纳入县级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不再另行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对设施农业用地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予以认定,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不予认可。
五、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县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肉牛养殖设施用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年度内已备案建设的肉牛养殖设施用地需要进行耕地“进出平衡”的,全部落实到位。从2022年度起,将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六、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肉牛养殖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原来是水田、水浇地或旱田的应按原地类分别恢复为水田、水浇地或旱田。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应明确土地恢复原用途责任单位和资金承担单位。乡镇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土地责任单位实施恢复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