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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高管规发〔2023〕2号)

时间:2023-12-11  来源: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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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高管规发〔2023〕2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辽宁]-[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大连高新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大连高新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大连高新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培育壮大车联网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范围

  第一条 支持在大连高新区从事车联网业务的企业、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企业合法经营并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协会或联盟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车联网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整车厂(主机厂)指拥有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自主汽车品牌的软硬零部件供应链终端汽车厂商;一级供应商指直接向整车厂供应汽车软硬件系统或系统总成的企业。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以车联网业务为主。

  第二章 申报规程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租房和正式运营分两次申请;

  2.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的控股公司,已租赁或购置生产办公自用房;

  3.企业注册起一年内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或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为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合计,从业人员为企业在本地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员工。

  二、支持政策

  对整车厂、整车厂一级供应商新设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分两次拨付:公司完成注册并租赁办公场地后奖励100万元,正式运营达标后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

  2.新注册公司的股权构架图,向上追溯到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总公司;

  3.第一笔奖励资金申请时,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不少于1年期(含)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已交部分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第二笔奖励资金申请时,满足人员数量条件需提交申报月前3个月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复印件;满足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度要求,需提供企业申报月前1个月向本地税务部门提交的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四条 房租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已租赁辖区内生产办公自用房;

  2.车联网从业人员为在本地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正式员工;

  3.补贴面积和金额不超过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实际租赁面积和支付金额;

  4.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生的行为。

  二、支持政策

  企业在本地租赁生产办公自用房,按照车联网从业人员5平方米/人,不超过1000平方米,房租最高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后补贴。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企业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3.车联网从业人员名单、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12月末从业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以上人员材料由申报企业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

  4.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需提供委托协议和银行流水复印件,代扣代缴人员名单;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 市场开拓奖励

  一、市场开拓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与整车厂或区外企业签订的车联网业务合同在政策期内已执行部分实现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收入部分除外);

  3.符合要求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为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所有应抵进项抵扣后的增值税已纳税收入,当年如有未抵进项(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除外),扣除进项后核算奖励金额。

  (二)支持政策

  对企业与整车厂或区外企业签订的车联网业务合同,按照符合要求的收入总额,以每满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10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企业市场开拓奖励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与区外企业签订的车联网业务合同中,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实际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需明确在扣除免税收入和当年应抵未抵进项金额后符合要求的收入金额(如含区内整车厂带动部分,也需列明);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整车厂带动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已申报市场开拓奖励,企业全部或部分业务由区内整车厂直接签订合同或负责对接完成,双方均认可合同实际收入金额、奖励金额及分配比例;

  2.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生的行为。

  (二)支持政策

  由区内整车厂带动收入部分计算的奖励额,按照各50%比例奖励双方。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整车厂带动奖励申请表》;

  2.由企业提交在本地整车厂带动下与整车厂总部或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

  3.企业与本地整车厂联合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包括业务带动情况说明及奖励分配认可;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六条人才引进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的车联网业务部门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增的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市外引进人员;

  2.引进人员应为车联网业务部门全职正式员工,与企业签署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入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补缴不计入(符合大连市相关补缴延缴政策的除外),申报日在职;

  3.引进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市外引进人员转隶本地前在外地工作至少6个月,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经历,在本地首次入职;

  4.同一人员享受区级同类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政策

  对企业车联网部门新增的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市外引进人员,按照实际人数,以每人5000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用于人才相关工作。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人才引进奖励申请表》;

  2.《车联网人才引进统计表》,所有引进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或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

  3.市外引进人员转隶本地前6个月就职单位的连续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及申报月前6个月连续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打印毕业年度至申报年度的大连本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以及从参保月至申报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以上人员材料由申报企业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

  4.若企业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员工社保,需提供委

  托协议、银行流水、代扣代缴人员名单;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行业生态建设补助

  (一)申报条件

  1.本地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具有合法资格,业务范围以车联网业务为主,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2.对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分别进行审核和考核,具体按照《大连高新区车联网行业生态建设补助管理办法》实施;

  3.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生的行为。

  (二)支持政策

  对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开展资源导入、项目对接、市场拓展、对外合作、宣传推广等促进产业生态建设活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和执行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车联网行业生态建设补助申请表》原件;

  2.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的合法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补助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预算明细、任务明细、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活动开展、经费使用明细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重大项目支持。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贡献大以及对补强产业链,营造创新生态有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通知。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可分批次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及受理人,通知公布起始日期至受理截止日期为2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协会或联盟未在受理期申报,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条 审核公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受理截止日期后,进行企业、协会或联盟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的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联审等工作。经财政部门复核,完成管委会内部工作流程后,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相关部门有权暂缓拨付,后续视异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协会或联盟进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须在公示结束日期后尽快进行资金下达工作,政策兑现部门在资金下达后尽快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企业、协会或联盟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补贴奖励资金仅限用于本地生产、经营、人员、研发、生态建设等活动,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协会或联盟应积极配合政府对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协会或联盟出现以下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企业、协会或联盟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扶持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行为;不配合政府部门监督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三年享受政策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同一企业、人员、协会或联盟的同类事项扶持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企业与高新区签订“一事一议”协议,遵其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本政策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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