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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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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北京]-[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第7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共同推动优质企业入区发展,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招商项目(或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大兴区,并在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含个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三条 引进的招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方向和相关要求,即:不引入国家淘汰类产业项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内的项目。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二)本办法出台后引入大兴区,在大兴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大兴区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

  第四条 区域经济贡献奖励:

  自项目入区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区域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额的10%,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区域发展贡献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自项目入区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经区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土地使用权奖励。项目在大兴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用地使用权,土地成交价款达到1亿元(含)以上,项目方区级土地价款到账后,按成交价款的3‰,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以上两项奖励可叠加申请,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六条 区域突出贡献奖励:

  (一)重点企业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央企或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引进独角兽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引进小巨人及瞪羚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本项奖励仅在项目入区后,区域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标准时,中介机构方可选择一种奖项进行申请。

  (二)外资及京外企业奖励。引进外资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京外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项奖励仅在项目入区后,区域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标准时,中介机构方可选择一种奖项进行申请。

  以上两项奖励可叠加申请。

  第七条 区域特殊贡献奖励:

  引进对大兴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项目,经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奖励选择:

  (一)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可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引进5个(含)以内的项目达到标准后,按项目包形式申请奖励。

  (二)若同一项目或项目包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申请奖励。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不可叠加申请,第六条可与第四或第五条奖励叠加申请,叠加申请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大兴区其他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仅可选取一种政策享受相应奖励。

  (五)本办法中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外币以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第九条 奖励兑现。凡达到标准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兑现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市级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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