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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4-04-24  来源:陇南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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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甘肃]-[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陇南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7.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要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重点方向

  (一)生态康养、生物制药、食品加工、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清洁能源、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生态项目。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

  (三)绿色、低碳、环保的现代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的旅游项目。

  三、土地保障政策

  (一)对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指定区域马安新区、角弓片区、汉王汉坪片区投资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工业用地取得成本价高于基准地价时,以取得的成本地价供地。工业用地取得成本价低于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供地。

  (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利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三)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马安新区、角弓片区、汉王汉坪片区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及符合规定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和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弹性年限租让,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

  (五)鼓励园区盘活存量土地,对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多层厂房用地的园区和已取得建设用地上增加厂房面积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六)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区重点项目,建立区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四、财政奖补政策

  (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市政府奖励办法执行。

  (二)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区人社部门筹资就业补助资金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四)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后认定落实。

  (五)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科技局后认定落实。

  (六)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科技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关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后认定落实。

  (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后认定落实。

  (八)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文件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工信局后认定落实。

  (九)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区政府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远离城市建设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引进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在本地创办企业或兼并、联合、购买我区企业的,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区内单位、团体和个人所引进的资金由区发改、财政、金融、招商等部门组成引进资金确认工作小组,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确认,按实际银行到位资金计算后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一)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六、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一)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区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区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区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二)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我区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区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有研究成果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推荐参加“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的评选,享受有关待遇。

  (五)优先筛选招商引资关键企业(项目)责任人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培训。组织含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迸行系统培训,到行业内优异企业实地参观学习。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区人社部门无偿对企业签署36个月以上劳动协议的职员进行岗前培训。

  (七)对当年扩大主导产业生产规模、用工规范的企业,优先享受用工服务、用工推介、技能培训、评先评优等支持奖励政策。

  (八)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任满一年以上,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木职务;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可按《甘肃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数量、程序等要求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影响单位其它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七、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关键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区级财政前三年按50%的比例实施奖补;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前三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

  (三)企业从事公路、铁路、电力、水利、城市公共交通等国家关键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经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整体或部分转让实物资产并同时转让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包括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包括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增值税。

  (五)企业整体改制包括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投资融资政策

  (一)投资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农副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的,从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争取的政策性贷款中优先支持。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和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积极支持其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招商引资企业和区内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贷款担保。

  (四)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非公有制企业考察论证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按照企业需要及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加大贷款营销力度,采取多种担保形式,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五)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间接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审批程序,推行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提供更加灵活的担保形式和续贷方式,加大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九、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来武兴办的各类企业,属于省、市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于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二)投资改造旧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四)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水、电增容费减半收取。

  (五)发挥森林生态资源优势,开发自然教育、科学探险、森林体验、森林疗养、森林浴等森林康养旅游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主体、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服务保障政策

  (一)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领导挂牌保护,除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依法检验检测之外,对于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挂牌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本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区级奖补资金的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三)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四)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五)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外,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企业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纪委监委和招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的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其它政策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

  2.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及省市重点引进的企业在项目用地方面事宜;

  3.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区级财政前三年奖补政策。

  (二)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三)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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