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西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二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七章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第三十五条 企业低压用户(100千瓦以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高压用户(10千伏以上)接电“省时、省力、省钱”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装表接电”4个环节。在用水报装时间上,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集中报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等向企业开发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
第四十二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创新招商方式
第四十四条 各级招商部门要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七大产业”,大力开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及对口援助招商。企业对本地发展贡献突出的,由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办法进行奖励。鼓励援藏省市、央企将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地(市)及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飞地经济”、共建园区)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及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市)政策的相同条款优惠力度不得超过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对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要明确相应领导牵头的审批落地服务专班,全面提升项目推进效率。重大招商项目实行引进洽谈“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口子甄别、一个层面酝酿、一个团队谈判、一套程序决策、一个班子落实”。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安排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地(市)政府招商引资方面开支,包括招商引资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引资活动费用、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县(区)的资金、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资金等,具体用途由各地(市)按财政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每年考核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印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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