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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业发展政策清单(国家篇)

不详  2026-09-25  甘肃省经济合作中心网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重点任务

  支持甘肃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通道、节点作用。

  提高兰州等省会城市对毗邻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

  支持西部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动西部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

  支持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建立东中西部开放平台对接机制,共建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

  在西部地区打造若干产业转移示范区。

  对向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企业,  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支持政策

  财税支持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后继续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鼓励类产业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扶贫产业支持力度。

  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产业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支持在当地优先布局和核准。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用地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西部地区倾斜,对开放平台建设所需用地指标予以倾斜支持。

  人才政策

  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

  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西部地区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重点任务

  建设全国重要能源基地

  推动宁夏宁东、甘肃陇东、陕北、青海海西等重要能源基地高质量发展。

  加大青海、甘肃、内蒙古等省区清洁能源消纳外送能力和保障机制建设力度,加快跨省区电力市场一体化建设。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支持兰州新区、西咸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做精做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甘肃兰白经济区、宁夏银川 -石嘴山、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作用,提高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能力。

  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上市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支持黄河流域农牧业科技创新。

  在黄河流域加快布局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  支持社会资本建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  综合运用政府采购、 技术标准规范、 激励机制等促进成果转化。

  进一步做优做强农牧业

  大力支持发展节水型设施农业。

  加大对黄河流域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力度,建设优质奶源基地、现代牧业基地、优质饲草料基地、 牦牛藏羊繁育基地。

  布局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打造一批黄河地理标志产品,大力发展戈壁农业和寒旱农业,积极支持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建设。

  积极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探索建设农业生产联合体,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展现代农业服务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发展格局

  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和协同转型,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

  持续加大对资源型地区和革命老区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发展方向

  加快西北风电光伏、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

  科学布局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热发电,建设智能电网,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

  完善充(换)电站、加氢(醇)站、岸电等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培育乡村绿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发展节水产业,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存量土地开发。

  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产业升级

  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持续更新土地、环境、能效、水效和碳排放等约束性标准,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产能退出机制。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竞争力的绿色低碳企业,打造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5万亿元左右。

  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在重点领域应用,推动绿色低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类用户“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政策支持

  财税政策

  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

  投资支持

  创新和优化投资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绿色转型相关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要素保障

  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完善鼓励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的价格机制,实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国际合作

  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合作。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0]28号)

  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依托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

  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加工贸易

  重点任务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增强重点地区产业集聚能力。

  1.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

  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引导转移产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

  2.规范发展产业园区

  统筹规划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优化,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明显的产业园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发展条件好的产业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

  3.发挥重点地区引领和带动作用

  按照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在中西部地区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经济区(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政策支持

  财税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

  产业与投资政策

  支持中西部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土地政策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商贸政策

  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

  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加大对"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省份的区域通关改革。

  科教文化政策

  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

  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5年本)

  涉及甘肃方面

  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马铃薯精深加工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牛肉、羊肉、奶类等畜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加工。

  林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深加工。

  甘肃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圃(库),新品种选育与高质量原药材生产基地及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道地中药材加工炮制及产品研发和转化应用。

  中(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大然药、中成药的深加工,药食同源大健康产品(包含食品文创产品等)深加工,重大疾病治疗所需的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研发与生产。

  种子(种苗)繁殖(繁育)加工机械与种子烘干设备制造与升级,适用于丘陵地区的微耕机、中药材及农作物种植收获机械、水肥一体化设备、残膜回收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矿山绿色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300方吨/年及以上(焦煤150方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

  石化化工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包括医用高分子、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端羧基丁腈橡胶和聚丙烯酸酯橡胶等特种橡胶、特种异氰酸酯及聚氨酯材料、电子级超纯氟化锂、特种润滑材料、特种涂料、高分子材料助剂等新材料研发生产)。

  有机过氧化物生产,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

  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掺混肥、硝基复合肥、增效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缓(控)释肥、水溶肥、液体肥、土壤调理剂、腐植酸、海藻酸、氨基酸等高效、环保型新型化肥升发与生产。

  机制砂石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纳入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并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

  高端碳素材料,包括核石墨材料、碳纤维(石墨碳纤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碳纤维增强金属、增强塑料)、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素材料、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碳材料升发及生产。

  30万吨/年及以上密闭式电石矿热炉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电石生产技术改造。

  白方吨乙烯、白方吐芳烃、干方吨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天键用泉、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先进钢铁、有色金属铸造(锻造、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工艺与装备研发,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合金钢50吨及以上),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等新材料研发生产。

  羰基铁粉、羰基镍粉、羰基镍丸、羰基镍铁合金粉、羰基钴等羰基治金技术及产品升发、生产。

  利用天然气替代、氢气部分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冶炼和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

  铜镍钻锰金属材料、稀有稀土金属材料、镁钒钛金属材料、复合金属材料研发及生产,镍铜钻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升发及生产。

  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用硫酸镍、三元前驱体、磷酸锰铁锂、镍钴二次电池材料等正极材料研发生产,锂(钠)离子电池用隔膜、电池级高档电解铜箔、电解液等电池材料研发生产,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及电池开发、生产。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基础电气原件、储能装置及系统研发制造。

  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一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电机)。

  核电压力容器、堆内构件、之燃料后处理设备等核电装备和材料,辐射防护技术与监测设备研发制造。

  高效电解水制氢设备、大容量高压气态储氢设备、车载储氢瓶、加氢设备及基于绿氢的大规模甲醇反应装置、合成氨反应装置的研制生产,大规模氢(氨)储能、燃料电池发电及氢内燃机发电等技术研发,高强度铝合金、碳纤维、输氢管道等氢能基础材料规模化发展,固定式压力容器、低温液氢储氢罐体等装备制造,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利用工业副产氢提纯制氢等。

  真空获得技术研发,低温装备、航大压力容器新型材料生产,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真空环模设备制造。

  风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光伏电池组件及逆变器、双向充电桩等新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太阳能多热源干燥技术开发,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运营及维护,风力发电场建设、运营及维护,退役风电、光伏、光热、储能设备的回收利用。

  石油、大然气、电力、煤炭等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矮烧外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至炉)制造。

  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包括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研发制造。

  重离子加速器设备研发、制造、检验检测。

  同位素生产及相关技术研发、装备制造。

  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升发及应用。

  旅游客运、定制客运等交通运输服务。

  县级公共配送中心、乡镇服务网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及运营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5G、物联网、宽带网络、云计算、网络技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流通服务,智能计算设备的生产、生态适配、应用场景推广等。

  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内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和数据服务,主要包括算力服务,算力应用场景开发和推广,数据采集、存贮、加工、确权、估值定价、交易、分析、应用场景开发与推光广,数据资产服务,数据安全服务。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服务外包。

  智能化、机械化、标准化的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和技术设备研发应用。

  生态修复技术升发和工程实施,生态产品升发,农业节水技术设备研发应用。

  医院、卫生院、诊所等提供的疾病诊断、治疗服务,敦煌及传统医药资源挖掘、产品研发及甘肃方剂、院内制剂二次开发应用,医疗器械及高端医疗装备、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研发制造。

  中(藏)医药康养文旅开发。

  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体育用品制造。

  文化和旅游资源数学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包括文化遗产、自然景观资源的高精度数学采集、建模、仿真、展示、互动,基于数学文化资源的文创产品研发生产沉浸式体验,智慧旅游、数字展陈、数字演艺等。

  旅游装备设备租赁服务、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文旅活动服务。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4]9号)

  重点任务

  扩大市场准入

  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

  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加大政策力度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强化用能保障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地方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规划整合重点开发区,与东部地区结对开展外商投资产业转移合作。

  畅通创新要素流动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

  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

  为外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

  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

  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

  完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平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完善国内规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加大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力度

  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开放引领作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率先建设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并适时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梯次对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6号)

  重点行动

  有序扩大自主开放

  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

  支持试点地区抓好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政策宣贯落实,对相关领域外商洽谈项目开展"专班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适时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领域开放试点。

  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清单事项,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开放。

  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赋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重点领域开放举措优先在试点示范地区试验。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开展标准化建设。

  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加快省级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审核,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

  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更好利用外资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针对我主要投资来源地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引资目标和策略,与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激活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加大项目撮合对接力度。

  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服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

  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提供便利。保障相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

  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完善并购管理范围,降低跨境换股门槛等。

  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

  鼓励外商投资养殖、饲养设备生产、饲料兽药生产等畜牧业相关领域并享受国民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引进高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市场机会和合作空间。鼓励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金融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在要素保障、重点领域开放、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重点外资企业贷款需求及投资经营情况调研,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支持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深耕中国市场。

  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

  加快互免签证协定商谈,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促进人员跨境流动。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

  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优化重点外资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加大对外资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降低AEO随机布控查验率。积极稳妥推进进口商品采信,将更多符合资质的中外检验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自录(202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37号)

  涉及甘肃方面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光伏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

  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农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及深加工。

  利用境外资源的木材加工。

  特色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及加工,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生产基地建设。

  石油及化学产业的延伸加工。

  化工原料废气、废液、废渣的综合利用。

  生物医药及医药中间体、生物制剂的研发、生产。

  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生产。

  石墨烯、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碳系材料的生产设备(气象沉淀、碳化烧结等)的研发、制造,石墨烯、碳纤维(含复合材料)等碳系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终端产品制造,凹凸棒石、石英精深加工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锂电池电极用铝箔,电解铜箔、高性能铜镍。

  环保装备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与产业化推广。

  钛合金加工。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链条的制造。

  石油钻采、炼化设备等高端装备制造。

  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须执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不锈钢制品生产。

  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

  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

  新能源电池开发、生产。

  集成电路研发、封装、测试。

  数控机床、金属切削机床的生产及研发。

  自润滑轴承、各类机械轴承及零部件制造。

  高中低压输配电气设备生产。

  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商业连锁经营、跨区域代理经营等新型流通业。

  动漫(动画片除外)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

  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

  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含抽水蓄能、电化学蓄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热储能)。

  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体育赛事(不含电子竞技)运营及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养生休闲服务、休闲旅游等休闲产业。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旅游酒店、露营地经营。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年第2号)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产业[2019]1762号)

主要目标

  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推进建设智能工厂

  大力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服务,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应用。

  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以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应用平台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推动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连接。

  推广柔性化定制

  加强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管理,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

  发展共享生产平台

  鼓励资源富集企业面向社会开放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提供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等服务。

  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

  支持设计、制造、施工等领域骨干企业,发展咨询设计、制造采购、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运维管理等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引导企业提供远程运维、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等在线服务,发展产品再制造、再利用。

  优化供应链管理

  提升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配置流通效率,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

  发展服务衍生制造

  鼓励电商、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发挥大数据、技术、渠道、创意等要素优势,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

  发展工业文化旅游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企业、园区、基地等,挖掘历史文化底蕴,开发集生产展示、观光体验、教育科普等于一体的旅游产品。

  培育其他新业态新模式

  深化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关联、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升级、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道德风险。

  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

  加快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步伐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社会化能源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等服务。

  推动消费品工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

  以服装、家居等为重点,发展规模化、个性化定制。以智能手机、家电、新型终端等为重点,发展"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健全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体系。

  提升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水平

  发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智能控制等高端工业软件,建设铸造、锻造、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

  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

  加强车况、出行、充放电等数据挖掘应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深化制造业服务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突破工业机理建模、数字李生、信息物理系统等关键技术。加快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服务企业的创新应用。

  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

  鼓励物流、快递企业融入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鼓励物流外包,发展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等新型业务。

  强化研发涉及服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

  引导研发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嵌入式合作,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等服务。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型。

  加强新能源生产使用和制造业绿色融合

  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发展分布式储能服务。加强工业设备、智能家电等用电大数据分析。推动氢能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推进消费服务重点领域和制造业创新融合

  重点发展手术机器人、医学影像、远程诊疗等高端医疗设备,可穿戴监测、运动、婴幼儿监护、适老化健康养老等智能设备,开展健康管理、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增值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质效

  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资金、客户、数据、信用等优势,发展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预付款项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政策

  优化发展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建立推广适应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的设备、产品统一标识标准体系。

  强化用地保障

  鼓励地方创新用地供给,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鼓励地方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大金融支持

  按照商业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融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4一2027年)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24]557号)

  行动目标

  到2027年,两业融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模式,优势产业链条、产业集群、融合示范载体和产业生态圈进一步完善,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劲动力。

  重点领域

  加快制造业融合转型步伐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强服务要素投入,发展服务型制造,延伸服务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增强服务业融合赋能质效

  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增强优质服务供给,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加快提升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

  探索新产业融合发展路径

  以科技创新加速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重点任务

  加强融合应用场景建设

  围绕石化化工、钢铁、电力、装备制造等行业,加快数字孪生、智能控制、虚拟仿真等技术在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

  提升融合发展平台载体能级

  聚焦工业云、协同物流、分布式制造、集中采购等领域,构建一批开放式创新服务平台。基于行业数据空间打造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完善研发设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创新孵化、技术交易市场、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

  发挥融合多元主体带动作用

  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通过专利布局、标准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实现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协同开放和产业融通发展。

  构建融合发展品牌质量标准体系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强化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培育一批系统集成方案标杆产品、智能制造领军品牌、新消费创新品牌和生产性服务优质品牌。

  打造融合优质高效生态环境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跨界融合,引导生产资源与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要素保障

  指导各地方建立两业融合重点项目培育机制并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储备一成熟一支持"的项目培育路径,并由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对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采取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等方式支持两业深度融合发展。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

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1]215号)

  推进产业国内梯度转移

  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向中西部劳动力丰富、区位交通便利地区转移。

  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等创新要素丰富、产业基础雄厚地区转移。

  在满足产业、能源、碳排放等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聚。

  引导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引导有意愿的优质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

  引导各地发挥比较优势承接产业转移

  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资源精深加工、新材料、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绿色食品基地,以及区域性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鼓励特殊类型地区承接发展特色产业

  通过共建产业园区等方式推动产业向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梯度转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鼓励革命老区发展壮大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满足政策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基础上有序承接发展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可再生能源等优势产业。

  支持边境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以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主要载体,探索"小组团"滚动开发,加强相关产业承接能力。

  支持资源型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升级。

  推动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

  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资源精深加工、新材料、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绿色食品基地,以及区域性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促进产业转移国际合作

  加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步伐。,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培育全球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和新增长极。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平台作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边境地区与境外接壤地区产业合作。依托国家级开发区深化高新技术领域国际合作,打造高水平中外合作园区。

  创新产业转移合作模式

  支持东部地区通过托管、共建等形式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发展。

  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通过在东部地区既有园区设置园中园等方式建立研发、金融中心,主动承接科技、人才、金融等资源辐射。

  通过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战略联盟等形式,鼓励东部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在中西部、东北地区孵化转化。

  完善支持产业转移的体制机制

  鼓励地方建立健全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库。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推动非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一证多址"和资质跨地互认。

  对向中西部地区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管。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创建一批行业产业转移试点园区。

  优化产业转移政策环境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功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产业转移合作的金融产品,推动产业链融资、订单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发展。

  研究支持地方在风险可控和坚持市场化前提下,设立产业转移基金。

  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完善港口、物流园区集疏运铁路、公路,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鼓励各地适度提高制造业企业集中开发区配套用地比例,完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政策。

  支持承接地区开展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鼓励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地区间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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