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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不详  2023-01-01  得荣县人民政府网

得荣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得荣县对外开放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得荣实际,制定本规定。旨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原则,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给予最大优惠,为投资者营造“投入最小、收益最大”的公平投资环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得荣县注册独立法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即办公地址)、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按照甘孜州“一优先、二有序、三加快”及我县产业发展思路,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旅游文化业。旅游人文、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的研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民族手工艺产品的传承、研发和生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民族歌舞演艺会展公司,建立特色影视制作基地;经营出版印刷、游戏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二)特色农林业。高原特色农作物、蔬菜、水果、葡萄、食用菌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研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肥料等的研发与生产。畜禽规模化养殖,畜禽产品研发与加工,引进、培育和推广畜禽(草)新技术、新品种。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及种苗花卉培育,经济林种植及加工,林下种养及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利用。

  (三)生物资源。红花、重楼、虫草、野生菌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荞麦、马铃薯、汉麻、藜麦等农特产品及野生植物的生产研发与深加工,高原特色酒类研发与生产。

  (四)中藏医药业。中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中藏药剂型改造,中藏药(新药、保健品、营养品、饮片)研发与生产,中藏医药康复疗养、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经营。

  (五)公共基础设施。开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城市供气供暖、城市公交项目建设

  和经营、城镇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与经营;各类互联网(站)建设与经营。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的研发;垃圾处理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六)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研发,新型环保节能等高科技建筑材料研发与应用。

  (七)服务业。商贸流通、商贸物流、集贸市场建设、

  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生产、康养、“互联网+”医疗(旅游)等生活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经营。

  (八)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执行。

  第四章  产业扶持

  第五条  投资者从事以下投资领域内的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产业扶持。

  (一)国家、四川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文化、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三)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

  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60%予以扶持;

  (四)从事水利、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从事“五荒”开发利用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五)从事中藏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六)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察、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40%予以扶持;

  (七)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中

  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20%予以扶持;

  (八)兴办从事商业、仓储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的20%予以扶持;

  (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给予100%的扶持;

  (十)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

  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给予100%的扶持;

  以上产业扶持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若国家、四川省有重大调整的,以及本政策未列入但又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投资项目,全县各涉及相关部门从系统行业归口上积极为企业争取项目支持。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八条  投资企业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土地性质确定出让年限,其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50 年、商服用地使用期限为4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甘委办〔2019〕1号文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工业项目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年限50年和70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土地性质确定出让年限,其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50 年、商服用地使用期限为4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按照甘委办〔2019〕1号文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60%缴纳,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公共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由县政府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部份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第十七条  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对现有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取消《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对新举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简化市场举办程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七章  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开展直接融资;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争取将企业纳入民贸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名录,加大培育力度。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或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全额返还,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生物企业,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同级财政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扶持,补贴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由县政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重点工业企业享受留州电量及价格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水、电、气的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经营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按当地工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甘孜州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州外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县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县招商引资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县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绿色通道”工程。按照低门槛、

  零障碍、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管理服务模式。加强电子监察,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预约值守(上门)和延时服务等制度。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项目,本着优先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十条  建立高效服务机制,严厉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和开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开展有偿服务”治理,为投资者提供“公开、高效、规范”的政务环境,严肃查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责任制,纳入县重大项目建设范畴共同推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州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本规定存在交叉的,不累加执行。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与我县已签约的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外,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重大产业项目、特大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特别优质项目需特惠政策支持的,可按规定要求“一事一议”,按“一企一策”方式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得荣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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