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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优先引入项目和禁止引入项目清单

不详  2025-06-21  汕尾市人民政府网

汕尾市优先引入和禁止引入项目清单

  一、优先引入项目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引入。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投资3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我市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研发能力强,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七)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八)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

  (九)其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带动上下游配套项目落户汕尾,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优先引进的项目。

  (十)项目无需供地,直接入驻标准厂房的制造业项目。

  二、禁止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作为禁止准入的项目。实施期间上述目录进行项目范围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环保邻避项目。

  (四)投资主体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以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五)投资主体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违法用地情况的项目。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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