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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细则

不详  2025-06-21  网络

xx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细则

  根据《xx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高新区经济合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二条 审核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所在县区、xx高新区经济合作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第三方审计认定报告,提交县区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于2月底前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市、县区财政每年列支。

  第四条 公示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条 兑现

  1.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县区、xx高新区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2.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3.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4.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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