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三、申报条件:
1、须有完整的企业申请材料(按要求提供);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要求;
3、项目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4、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是否合法、公平。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1、投资者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文件(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在地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企业合同、章程 (投资各方法人签字盖章原件);
4、以进口设备作为出资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办人的委派文件(原件);
6、项目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写明董事会成员的姓名(附简单履历)、在董事会担任的职务、委派方(中方或外方)、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国籍;
8、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被委派人员签字留校,原件);
9、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0、投资者营业执照、章程及外方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复印件);
11、外方资信证明(原件,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12、若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标做为出资的,需提供相应部分的评估报告及证明。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3、企业核名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原件);
14、企业选址文件(安全部门出具的原件);
15、企业土地使用文件、房屋产权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
16、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如化工、冶金、造纸等)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和相关环保批复文件(原件);
17、出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审原件存复印件);
18、授权委托书 (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为原件);
19、承诺书;
20、涉及返程投资的报商务部审批;
21、按规定报送的其他前置性文件。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办理流程:
1、受理(0.5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核准(1个工作日);
4、发证(0.5个工作日)